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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560,#FFFFFF][tr][td=3,1] 你的位置:首页 - 章程文件 - 广东省朱熹文化(承信公)后裔联谊总会章程 [/td][/tr][tr][td=3,1] [/td][/tr][tr][td=3,1]广东省朱熹文化(承信公)后裔联谊总会章程[/td][/tr][tr][td=3,1]加入时间:2015-1-23 15:07:10 来源: 访问量:161[/td][/tr][tr][td=3,1] [/td][/tr][tr][td=1,1,24][/td][td=1,1,852]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省朱熹文化(承信公)后裔联谊总会(下称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朱熹(承信公)后裔和对朱子学研究感兴趣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和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我国南宋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朱熹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贡献。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热心为承信公后裔宗亲服务,办好事,办实事。办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世界朱氏联合会和广东朱熹学术思想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待定)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承信公后裔学习朱子文化,弘扬朱子文化,为广大宗亲办实事、办好事。
(二)发动和组织广大宗亲对朱子学开展研究,发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激发全体宗亲的爱国爱乡热情,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三)组织参加朱子学研究,促进学术文化交流;组织宗亲撰写出版有关论著;
(四)举办有关朱子学的研究会、报告会、座谈会、讲习班,不断扩大研究队伍,普及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知识,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企业、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资格:凡承信公后裔宗亲为义务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声誉与权威;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执行会长2名,常务副会长3名,副会长若干名,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4名;设监察委员会总监1名,副总监2名,监事若干名;设会计1名,出纳1名。必要时设首席顾问、荣誉会长等。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朱熹学术思想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察总监;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各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会议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长常务会议理事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会议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会长常务会议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常务会议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属下的一切机构(包括实体经济、临时机构)的负责人,从理事会成员中挑选出任,理事会决定任命。本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一)广东省朱氏(承信公)后裔宗亲事务管理委员会;
(二)广东省朱熹后裔(承信公)企业家基金会;
(三)广东省朱熹纪念馆、承信公墓筹建委员会;
(四)广东省朱子学研究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察总监、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治素质好,办事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廉洁正气,无私奉献,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朱氏宗亲服务。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综合组织和领导能力,具崇高威望;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任用;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察总监和常务理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形成决议,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职权,对理事会和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二) 主持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常务理事会)全面工作;主管财务、人事、实体经济、审计等。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本会内外实体经济、文件、合同、契约、祠庙公共建设及设施、会内外一切财务收支的审批、核准、批复。
(五) 对人事、重大事务、财务审计有最终决定权。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事务,由会长主持召开常务会议通过集体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经会长授权,可行使会长职权;重大事务须请示会长,方可实施,直接对会长负责;
(三) 协调副会长、各委员会、各分机构、分会、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副会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体经济负责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会长督办和理事会决议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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